- 我所张昌桃律师应邀参加了上海船东协会召开的研讨会
- 刘桂明应邀参加了上海船东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
- 我所广州分所律师应邀参加并为广州打捞局第四届保险和商务研讨会授课
- 我所刘桂明及蔡东东应邀参加了第四届航运金融服务国际会议2012
- 我所刘桂明及蔡东东应邀参加了罗夏信高级讲习系列讲座及鸡尾酒会
- 我所刘桂明及蔡东东应邀参加了ITIC在上海举行的研讨会
- 我所刘桂明及蔡东东应邀参加了2012上海航运交易论坛
- 新书《International Cargo Insurance》即将发售通知
- 我所刘桂明主任和张昌桃律师应邀参加了瑞典保赔协会鸡尾酒会
- 我所律师应邀出席《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一分册)出版新闻发布会
- 我所蔡东东律师和王燕律师应邀参加了2012年中国离岸峰会
- 我所刘桂明主任应邀参加了航运市场形势与企业经营管理交流会
- 我所刘桂明主任、张昌桃、蔡东东、盛仲君律师应邀参加了第三届国际航运战略发展研讨会
- 我所刘桂明主任应邀参加了2012航运高管培训学习并取得世界海事大学颁发的证书
- 激发个人潜能,凝聚团队力量—格联户外拓展游记
- 我所梁健律师及张昌桃律师应邀参加了“2012’上海航运法治论坛”
- 我所主任刘桂明律师应邀出席“租船合同(上海格式)研讨会”
- 刘桂明律师应邀出席“英国《金融时报》在格鲁吉亚投资论坛”
- 我所主任刘桂明律师应邀出席“第九届华泰海事热点研讨会”
- 我所刘桂明主任被上海市广东商会推选为执行会长
- 2012年5月16日我所刘桂明律师应邀参加了Britannia风险管理研讨会
- 我所于2012年5月15日正式成为上海船东协会特邀理事单位
- 我所于2012年5月8日正式成为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理事单位
- 推进国际航运试验区建设 洋山港首试保税船舶登记
- 今早土耳其A.B.S.国际海事检验咨询及管理有限公司Caroline PAUL女士拜访我所
-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及广州分部被英国钱伯斯机构评为“2012年度中国顶尖海事海商律师事务所”
- 我所刘桂明主任被上海市广东商会推选为副会长
- 我所成功参与调解一宗因中国籍“富新山”轮与英国籍“ANL WANGARATTA”轮在中国海域碰撞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案
- 我所成功参与调解一宗因国外卖家“一货两卖”而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
- 我所刘桂明主任和蔡东东律师应邀参加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船舶修理和改装合同讨论审查会”
- 我所蔡东东律师参加了“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与银行债权保护暨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 我所刘桂明主任与蔡东东律师应邀参加了“2011年中国国际海事技术学术会议和展览会”
- 我所刘桂明主任和张新威律师应邀参加了“2011年广州海商法国际研讨会”
- 我所刘桂明主任与张新威律师参加了“2011年秋季广州海商与保险研讨会”
- 我所刘桂明主任与蔡东东律师应邀参加了“第三届航运金融服务国际会议”
- 我所刘桂明主任应邀参加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之造船与海上保险研讨会”
- 我所刘桂明主任应邀参加了在沪召开的“第三届陆家嘴法治论坛”
- 我所刘桂明主任应邀出席“第八届华泰海事热点研讨会”
- 刘桂明主任应邀参加了“伦敦金融城荣誉市长白尔雅上海到访酒会”
- 刘桂明律师应邀出席“第七届华泰海事热点研讨会”
- 我所代表律师应邀出席“第六届华泰海事热点研讨会”
- 我所刘桂明主任及梁健律师分别当选为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律师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委员
- 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海事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 梁健律师为上海教育电视台《今日保险》栏目提供专业法律见解
- 2007年6月16~19日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市)召开《第四届华泰海事热点研讨会》
- 刘桂明律师应邀参加2007年4月12日安德集团进入中国市场的典礼
- 未来上海港将成为中国现代港口物流业“领头羊”(2007年3月)
- 中国政府引导国内资本进行海外投资(2006年11月)
- 中国律师2006年海事业务研讨会于2006年10月28~29日在浙江温州召开
- 刘桂明律师应邀参加了卢森堡亨利大公2006年9月8日的上海招待会
- 刘桂明律师应邀参加中怡保险经纪广州分公司的开业典礼
- 2006年6月22日/23日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西安召开《第三届华泰海事热点研讨会》
- 2006年6月8日/9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在北京召开《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专题研讨会》
- 刘桂明律师为上海教育电视台专题节目提供专业法律见解 -- 《保险周刊》栏目《巨额保单索赔案》专题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
-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安排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8月8日起正式实施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仲裁法适用的相关问题出台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7号,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三种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将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 中国颁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